【易生誤解】網傳「憲法法庭釋憲文暗藏陷阱,在野黨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,就是違憲,憲法法庭會解散在野黨。台灣越來越像泰國,最近泰國在解散在野黨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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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/11/4版】 立法院職權修法相關條文釋憲判決近期引發討論,有名嘴指出憲法法庭釋憲文暗藏陷阱,若在野黨不處理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就是違憲政黨,憲法法庭可以解散在野黨。其實這樣的說法過度解讀憲法判決,也誤解憲法增修條文,台灣目前為止沒有政黨因違憲被解散。 一、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,立法院院會尚不得因委員會不予審查,即不行使人事同意權,否則即屬違反其憲法忠誠義務,為憲法所不許。 法學專家表示,憲法法庭以「為憲法所不許」表述,並非直接判定違憲。台灣憲政體制賦予政黨廣泛自由,只有經嚴格程序並獲2/3大法官同意,才會正式認定違憲。 二、台灣過去也曾發生立法院不行使監院人事同意權,2007年釋字第632號已出現「為憲法所不許」等文字。當時阻擋審查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多年的國民黨,也未因此被解散。 三、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規定,當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,視為違憲。根據 政黨法 第26條,若政黨違憲,內政部可向司法院 憲法法庭 聲請解散,並須經大法官2/3以上同意,才能正式判決解散該政黨。 憲法專家表示,「政黨違憲解散」條件非常嚴格,僅在政黨成為叛亂團體或明顯危害民主秩序等極端情況才成立。自1991年憲法增修條文增訂以來,政府從未發動解散違憲政黨。 四、專家表示,民主國家運用解散政黨條款會非常謹慎,須具備強有力的正當理由,否則可能侵犯人民的政治自由。 泰國與民主化的台灣並不相同,泰國已多次解散政黨,包括2019年解散支持前總理戴克辛的泰愛國黨,及2024年解散主張修改冒犯君主罪的泰國前進黨。 網傳說法對憲法判決和憲法增修條文有誤解,憲法判決「為憲法所不許」等文字,並不等同政黨違憲、達成解散要件。因此,為「易生誤解」的錯誤訊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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